您当前的位置:涪陵城市在线首页 >> 分类信息首页 >> 便民生活 >> 办事指南 >> 涪陵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解答(二)

涪陵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解答(二)

信息来源于:涪陵网 发布时间:2014/11/21
1、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哪些?
  当前,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八类: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2、普通疾病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普通疾病救助包括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
  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000元。
  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如何实施的?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不低于10万元。
  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资助体系资助。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宏福大厦1007室 邮编:
Copyright © 2004-2024 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城市联盟
京ICP证B2-20190844号  京ICP备09021873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