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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出台

信息来源于:涪陵网 发布时间:2014/11/20
为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好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今年以来,市人力社保局陆续出台了《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渝人社发〔2014〕15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4〕191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在五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养老保险参保方式。用人单位为本单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工伤职工按自愿原则缴纳。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工伤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二是明确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以工伤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申报缴纳,但基数不能低于本单位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的工伤职工的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工伤职工受伤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三是明确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办理退休,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按以下两种情形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15年及其以上的,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的金额与领取的伤残津贴比较,按就高原则确定,再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为其养老待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伤残津贴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为其养老待遇。四是明确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式。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职工按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待遇调整,调整后的养老待遇不能低于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五是明确责任。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养老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区社保局严格执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规定,认真清理,加强协作,及时办理,使工伤职工老有所养,切实解决工伤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全区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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