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涪陵城市在线首页 >> 分类信息首页 >> 便民生活 >> 办事指南 >> 涪陵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涪陵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于:涪陵网 发布时间:2014/11/5
1、哪些人可以享受低保,怎样申请?
申请享受低保必须是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而且还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生活水平不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低保申请后,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地索证、民主评议、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审核,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材料审查、入户抽查、评审会审议、审批前公示、作出审批决定的程序,作出低保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的决定。
2、为什么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必须按照户为单位,而不以个人为单位?
按照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凡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的法定义务”的规定,低保救助必须按照家庭户申报,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也规定低保应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同时,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两种人群可分户计算申请低保: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分户计算不是指将户口簿的分开,是指分开计算申请享受低保)。
3、你如果是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儿童等特殊人群,如何申请低保?
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儿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有监护人、代理人的,由监护人、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申请;无监护人、代理人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户主的名义代为申请。
4、老年人、残疾人,是否就一定能享受低保?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能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不是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均能享受低保。
为体现社会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人员和残疾人的关爱和照顾,对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救助金;凡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包括已享受重点救助的一、二级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救助金。
5、你了解目前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吗?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每人每月38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每人每月225元。
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2个区县及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每人每月37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
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黔江区、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7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每人每月36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每人每月215元。
6、为什么低保对象拿到的低保金,要比低保标准低一些?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比如主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60元,某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那该家庭实际得到的低保金每人每月只有160元。
7、你知道家庭收入是怎样计算的吗?
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规定期限和家庭月人均收入: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月均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8、低保家庭收入中的赡养费如何认定?
按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扣除当地低保标准后的20计算,赡养义务人有两位赡养人的按40计算,以此类推。如子女在主城区生活,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为1360元,扣除主城区低保标准360元,剩1000元,其父母的赡养费为400元。
9、申请低保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怎样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特殊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①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含)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②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③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10、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如下情形的,是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哟!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包括所有银行(邮政储蓄)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二)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三)拥有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为什么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就不应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首先应根据自己的合法权力进行自救,有取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权力。如果申请对象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说明该申请对象家庭有维持基本生活的经济来源,因此,不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3、如果家庭消费支出水平超过如下情形的,也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哟!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以上的。
(六)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14、你享受低保后,认定的低保金是否会发生变化?
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A类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低保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民政部门根据复核情况,作出调增、调减或停发低保金的决定。
复核期限到期当月为续保复核办理月。城乡低保家庭应当在复核期限到期月的上一个月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续保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宏福大厦1007室 邮编:
Copyright © 2004-2024 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城市联盟
京ICP证B2-20190844号  京ICP备09021873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