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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退伍军人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于:涪陵网 发布时间:2014/11/5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役2年以上的,可报名参加当地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参加职业教育。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可按10的比例安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创办微型企业的,可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市场准入上放宽条件。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不再享受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所领取的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予退回。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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